記者陳弘志/台北報導
在社會難以接受下,未來凡是觸犯故意殺人、兒虐嚴重案件,若法院判刑超過10年,將不得假釋,也就是「服刑關不久,再用假釋方式放人」將不復見。
行政院修法通過故意殺人、兒虐判刑超過10年,未來不可假釋。(圖/行政院)
法務部修正「中華民國刑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、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」第7條之2、第7條之3、第7條之4修正草案及「監獄行刑法」第148條、第156條修正草案,於今(30)日在行政院會獲得通過,全案送請立法院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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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指出,這次修法就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,在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情形,不可假釋,目的為嚇阻此類型犯罪,彰顯社會公義。
另外,依據113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8號判決意旨,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、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,以及假釋與撤銷假釋的規範,要作通盤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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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全案送請立法院審議,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,希望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